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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483节  (第3/7页)
中,被害人邓诗云陈述及证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房新月有作案动机和作案时间。    二、被害人邓诗云称饮用房新月带来的饮料后昏睡,对自己手腕被割以及女儿牛佳艳被杀等一概不知,与鉴定意见证实的从床单上邓诗云和牛佳艳的血迹中检出地西泮及阿普唑仑成分相印证,足以认定房新月在其带到现场的饮料中投放有镇静类药物。    三、被告人房新月供称用手卡住牛佳艳的脖子,用刀在牛佳艳颈部连续捅刺两下,与鉴定意见证实的牛佳艳系在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的状态下又被刺伤颈部致椎动脉破裂大量失血,以及牛佳艳颈部创口皮瓣可由现场提取的臧刀两次抽动形成等情况相印证。    四、本案案发时现场只有房新月及邓诗云、牛佳艳三人,不存在他人作案的可能。    综上,应认定房新月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审判决错误。    “这不还是老一套嘛!没问题,二审律所费按照一审律师费的一半收就行,你把委托手续准备下。”方轶一笑,伸手拿起了桌上的文件。    “嗯,还有个事。”隋夏犹豫了下。    “什么事?”方轶一怔,抬头看向她。    “网上有传言,说房新月的案子有问题,是您收了房家的钱,托了关系,为杀人犯脱罪。网上的舆论对您有些不利。”隋夏婉转的说道,眼中露出担心之色。    方轶一笑:“你信吗?”    “我肯定不信,这帮人就是吃不到葡萄说葡萄酸,看您的无罪辩护成功了,眼气!但是一帮不明事理的网民跟着瞎起哄,还有几个所谓的法律人士煽风点火,搞的乌烟瘴气的,对咱们确实不利……”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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